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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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43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0)38号]。
3、《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7号]。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因歇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等进入清算程序,因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但企业投资人注册资金未按规定全部到位,或企业债权债务已有担保或另有清偿责任承担者的除外。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停止经营,无法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文书或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申请执行文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过程中,因被执行的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被执行资产不足以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市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劳动纠纷的重大突发事件中,需要垫付企业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
3.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凭证;
4.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意见书或清算报告;
5.实际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6.由清算组织出具的偿还垫付欠薪的承诺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的企业,由人民法院出面并提供下列材料,作为企业或职工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凭据:
1.人民法院要求保障金办公室给予垫付欠薪的函件;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
3.生效的裁判文书;
4.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裁定书。
(三)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需要使用欠薪保障金的,由处理事件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
3.实际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4.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证明。
保障金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批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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