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的档案,录用、聘用、政审等管理应遵守或办理如下手续:
1.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办理转移、管理手续;
2.录用、聘用流动人员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才能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接收其人事档案;
3.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脱离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自谋职业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凭有关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转档通知,办理转档手续;
4.流动人员因私出国,统一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政审手续;
5.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凡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并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本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升级条件,可以由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调资政策,核定其增资额,记入本人档案。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上述流动人员核定工资额手续时,如流动人员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干部,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资调整政策和标准核定;如流动人员原所在单位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调整的标准核定;如流动人员原所在单位是国家机关的,按国家机关工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核定。
流动人员再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工资待遇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24号)规定的标准和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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